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等。 体育总局负责全国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体育总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监督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六)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国际合作。 第八条 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本办法和相应章程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和运行机制; (二)完善项目竞赛规则,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国家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指导地方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六)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七)参与国际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赛风赛纪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国际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承担国家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管理相应的国家队人员赛风赛纪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十五条 加强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训练和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定期举办主题活动。 第十六条 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订教育准入细则并指导实施。 第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十九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它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体育总局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赛1场以上; (六)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七)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者取消执裁资格; (四)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五)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六)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加国际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体育协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 第三十条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国际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执裁工作。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三十二条 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三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涉及多个单位培养的运动员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对运动员、代表单位和相关培养单位进行处理。培养协议约定了责任承担方式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项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外国运动员在中国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