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侦探吧南上海俱乐部某球员去年10月因醉驾被捕,被判缓刑三个月
去年10月,上海XX俱乐部球员杨某因醉酒驾驶被提起公诉。今年5月,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曾用名张某),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上海XX俱乐部球员,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2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鄂BXXXXX的奥迪牌小轿车,从南北高架行驶至本市黄浦区XX路XX路北约30米处,被在此设卡的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73毫克/100毫升,后被带至长征医院抽取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7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杨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被告人杨某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罗 斌 书 记 员陆玉婷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